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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30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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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餐饮油烟排放治理的建议》(第30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存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然而,许多商住综合楼并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却设有火锅、烧烤等油烟产生量较大、异味较重的餐饮行业,即使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也会对周边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群众的反复投诉。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只能督促相关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理、使用到位。对于个体经营者,更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

二、具体做法

    (一)严格选址管理,控源头。一是商住综合楼建设前,规划好餐饮店的油烟专用通道等基础设施,避免餐饮店先天不足;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行业选址阶段就应该介入,将餐饮业布局、与居民区的距离、经营用房的烟道建设等各方面因素纳入考虑,对于选址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加强事前审批监管;三是房屋管理部门在租赁合同中应注明房屋的用途,不将不具备开设餐饮店条件的房屋租赁给餐饮行业经营者。

    (二)强化日常监督,抓落实。我局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对餐饮门店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确保餐饮油烟管控取得实效;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要求餐饮单位经营者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三)加强末端治理,重效果。一是对于目前已在无烟道商住综合楼开设的餐饮店,我局促进餐饮业主、物业企业、相关住户开展协商,制定合理整改方案,对于无整改条件的,限期将现有店面搬迁到有专用烟道或经改造符合餐饮要求的商住楼,以引导餐饮企业合理选址。二是针对餐饮纠纷和投诉,我局在第一时间启动联合调解和执法工作,及时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此复函已经邱国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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