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队干部、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办区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构成
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组成部门。局机关内设3个科室(综合科、安置科、优抚(双拥)科),有直属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1个(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有直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个(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光荣院、区烈士陵园管理所、区优抚医院)。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6691.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691.6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应明确来源单位),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941.95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941.9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6691.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914.8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17.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9.53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941.9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174.5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767.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691.6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691.66万元,比2023年减少941.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4.57万元,比2023年减少174.55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人数减少等,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保缴费、公积金缴纳,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667.09万元,比2023年减少767.4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等,主要用于优抚生活、伤残抚恤、双拥优属、退役安置、优抚医疗、烈士褒扬奖励等重点工作。本单位2024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两年均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9.5万元,比2023年减少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2.5万元,比上年增加1.3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2023年实际接待费发生支出编报计划,费用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按实际计划,费用减少;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安排。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2.12万元(其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本级)公用经费54.46万元,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17.66万元),比上年减少12.08万元,主要原因为在职人员减少等,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667.09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上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董鑫 联系方式:023-81815853
附件:2024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本级)预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