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6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FXAF1W
投资人:黄战军
地 址: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
二、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6日 14时13分至2024年3月26日15时08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2024年3月26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进行调查。现场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2024年3月26日存在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行为。
我委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3月26日2时至3时,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在营业期间该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调查询问笔录》,4、电子证据单2份,5、《营业执照》,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黄战军的身份证复印件,8、陈俊烽的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
三、主要证据
(一)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黄战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黄战军系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的投资人,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的投资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二)委托人黄战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陈俊烽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陈俊烽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电子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4〕1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决定对涪陵区德祥欢乐迪歌城(黄战军)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