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7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胡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00102MAD0A29LX5
经营者:胡宇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商贾路9号附69号龙门小镇1、2、3幢裙楼
二、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8日10时,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胡宇)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陈义琼在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有11册《幼小衔接入学必备测试卷》系列图书在销售,该超市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超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该11册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委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胡宇)有11册《幼小衔接入学必备测试卷》系列图书在其货架上销售,该图书每册标价12.8元,11册共计140.8元,该超市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胡宇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经营者系胡宇,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经营者胡宇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对陈义琼出具的委托书及陈义琼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义琼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单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2页。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4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4〕7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对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鉴于当事人现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涉案出版物下架打包配合执法人员执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违法经营额140.8元不足3000元,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对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作出如没收出版物《幼小衔接入学必备测试卷》11册的行政处罚。
涪陵区凤陵食品超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