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8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 事 人: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696562203H
法定代表人:罗玉勇
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82号
二、违法事实
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82号
2024年3月7日15时28分,涪陵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货架上发现有31册《新编幼儿学前描红》系列图书在销售,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3月12日送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2024年3月29收到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渝版监测鉴〔2024〕0009号、渝版监测鉴〔2024〕0010号)该31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且CIP核准号系其他出版单位出版图书所有,系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我委于2024年3月29日正式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公司共购进非法出版物《新编幼儿学前描红》45册,每册标价6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70元,其中该公司销售了14册,共计违法所得84元。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罗玉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罗玉勇,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勇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对张云逍出具的委托书及张云逍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云逍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3、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单1份共1页;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2页;5、出版物鉴定书2份共6页;6、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属实,损害了公共利益。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属实。该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八)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八)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执法人员未掌握的销售数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对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非法出版物31册、没收违法所得84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五、当事人权利
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乐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