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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4-00043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标题
  • 涪陵区情深歌城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4〕5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情深歌城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5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情深歌城(吴小兰)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QYJF17)

经营者:吴小兰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乌江桥头花园二栋负一层

二、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涪陵区情深歌城时,发现包房888有四名未成年人在房间内娱乐。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四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为刘*乐(500232**********19)、庞*吉(500102**********92)、王*颖(500381**********28)、刘*程(50010**********18)。四人于2024年3月19日零时二十五分左右进入场所内,由场所服务员接待并安排包房888为其提供消费。3月21日,派出所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涪陵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4年3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6日、4月3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方识宇(22000221030)、王江瑞(22000221090)对该场所经营者吴小兰进行调查询问。吴小兰承认了场所服务员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确认了派出所当天检查相关情况并对制作的电子证据单进行了签字确认。至此调查终结。

三、主要证据

    (一)涪陵区公安局场所治安检查情况记录1份;公安机关提供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4份;未成年人笔录4份以及你场所监控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客观事实;

    (二)当事人吴小兰调查询问笔录2份;电子证据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客观存在;

    (三)涪陵区情深歌城《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吴小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涪陵区情深歌城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吴小兰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结束后,我委于2024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4〕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我委认为,涪陵区情深歌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5500元;

五、当事人权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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