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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4-00051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标题
  • 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4〕9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9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6DDH71

投资人:王海波

地  址: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

二、违法事实

2024年6月6日 19时13分至2023年12月29日19时58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发现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

未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违规行为。

我委于2024年6月6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6月6日 19时13分至2023年12月29日19时58分,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在营业期间该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5、《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王海波的身份证复印件,7、夏吉万的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

三、主要证据

    (一)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王海波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王海波系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的投资人,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的投资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二)委托人王海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夏吉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夏吉万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4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4〕9号)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研究决定对涪陵区两江汇歌舞娱乐厅(王海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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