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11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2711617058N
法定代表人:胡祖东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插旗居委涪清路417号
二、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7日16时08分,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建立、落实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经调查,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的情况属实。
现已查明:2024年6月17日16时08分,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正在经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该公司现场有《产品包装信息单》印刷品待交付,经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承印印刷品登记表,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产品包装信息单》进行登记。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等。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胡祖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胡祖东系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祖东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等证据证明其未健全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的情况属实。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虽然建立了承印登记制度,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少登、漏登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我委已于2024年6月18日向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综上,现对重庆市涪陵鑫业印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