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12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李进歌城(沈文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00102MA5XGEPM0A
经营者:沈文华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巴都大厦)1栋负1层
二、违法事实
2024年6月6日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22000221027)、周李洁(22000221091)在检查中发现涪陵区李进歌城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识,执法人员当场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2024年8月15日20时54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文川、周李洁对涪陵区李进歌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歌城仍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该歌城涉嫌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识。我委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涪陵区李进歌城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沈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涪陵区李进歌城经营者系沈文华,涪陵区李进歌城经营者沈文华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4、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5、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单1份共1页;6、2024年6月6日检查记录1份共1页。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我委认为:涪陵区李进歌城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识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现对涪陵区李进歌城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涪陵区李进歌城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