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13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 事 人: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00102MADWELXL5M
法定代表人:向富先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百汇路28号附26号
二、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1日14时43分至14时50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淘宝店铺“速飞考研网”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该淘宝店铺正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该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地址在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百汇路28号附26号,未上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我委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经营的淘宝店铺“速飞考研网”已经在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完成,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共计2917元。
三、主要证据
第一组: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向富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经营者系向富先,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经营者向富先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组:向富先对杨凡漪出具的委托书及杨凡漪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凡漪参与本案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第三组:(远程)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单5张;淘宝店铺“速飞考研网”过户记录情况1份;向富先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淘宝网数据证明该店铺违规销售12笔出版物,金额2917元,且已进行了退款退货处理。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我委于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4〕13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对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以下架的方式予以取缔。鉴于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在执法人员发现其无证经营之前已经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动对出版物进行下架处理,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销售数据,对所售出的出版物进行退款追回,无违法所得,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三)项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现对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五、当事人权利
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涪陵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涪陵区小财教育咨询工作室(向富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