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14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BWHQNP09
经营者:徐新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行政村3组
二、违法事实
2024年9月4日 19时21分至2024年9月4日19时40分,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汪涛(22000221022)、方识宇(2200022109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无法提供。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营业收入明细流水”伍张。现场负责人对当晚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对以上行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4年9月5日立案调查。9月5日和9月10日对经营者徐新进行了调查询问。徐新承认了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徐新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收入明细流水复件印等相关材料。9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正在营业,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歌厅收入流水明细5份,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当天正在营业且营业时间为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4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2080元;
(二)经营者徐新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经营者承认该场所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客观存在,确认了违法所得为2080元;
(三)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的(徐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徐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徐新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24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涪陵区星辰歌舞娱乐城(徐新)采取责令关闭方式予以取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权利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