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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12L/2024-00096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文综罚字〔2024〕1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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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文综罚字〔2024〕15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46DH6F)

法定代表人:田江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69号涪陵百汇广场项目内

二、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方识宇(22000221030)、王江瑞(2200022109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场所内有一台“黄金堡”游艺机和一台“神奇玩家”游艺机。执法人员责令工作人员打开“黄金堡”机器内部,发现机器经过改装,可能具有退币功能;“神奇玩家”游艺机未张贴游戏游艺电子设备标识。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对以上行为我委于202492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923,你单位正在营业,其场内设置的一台“黄金堡”游艺机经过改装且无法提供改装后游艺机的审批证明;一台神奇玩家”游艺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你单位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存在违法行为。

三、主要证据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电子证据单4份,证明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客观事实;

    (二)王晓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行为客观存在;

    (三)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王晓、田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王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当事人,王晓接受调查具有合法性。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等程序结束后,我委于2024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文综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我委认为,重庆市涪陵区童年搭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中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委决定对重庆嗨无界游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500元;

五、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0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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