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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439C/2024-00121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 标题
  • 涪陵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2024年)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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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鸿剑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  炜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涪陵委办发〔2019〕19号)、《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涪委编委〔2024〕135 号)等文件精神,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重庆市涪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本委托书约定的事项、程序和时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三)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属于区级管辖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的所有执业行为(包括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实施行政检查。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对受委托单位接到的信访投诉举报的线索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 

   (四)对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等申请事项依法受理;

   (五)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现场竣工验收,新设置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以直接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对违法行为人单处警告的;

2.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及以下;

3.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达5000元及以下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及以下的;

5.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达5万元及以下的;

   (七)属于以下情形的普通程序处罚案件,须经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经委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的;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达5000元以上的;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上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达5万元以上的;

5.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6.对违法行为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7.区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8.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9.涉及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案件。

   (八)本条前述第(七)项所列情形的普通程序案件中,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受委托单位必须报请委托单位组织听证,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书面报告的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产生和发现的问题;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委托范围和权限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 

5.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监督执法稽查制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8.及时主动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开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0. 负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承担委托权限内的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复核;负责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负责执法案卷整理归档。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3年。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以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另行约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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