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
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重大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委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5次。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理论读物,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积极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参加2023年度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参考率、合格率98.03 %。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情况。
持续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体系,现有审批事项189个目录、241个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率达100%。减少审查环节,当场办结率达到75.76%。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照分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多证合一”改革,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推行首席全权审批、信用承诺审批,办理信用承诺审批1040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无法定依据收费项目。77个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全渝通办”(66个)、“川渝通办”(11个),72个事项落实“帮办代办”,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1775件;全程网办率、提前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度均达100%。
(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一是强化合法性审查。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采购、合同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升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议事,并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示尽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程序,凡出台规范性文件须经委政策法规与职业健康科初审,委班子会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区司法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查、审批或审议、发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5件。
二是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推进行政调解有序开展,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23年行政复议案件2件,其中一起为乡村医生非医师行医案经行政复议成功化解,一起为药房非法设置行医场所案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一号工程”和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严格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和区委、区政府总抓手总牵引,强化法治建设,聚焦重点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卫”“科教兴医”升级医疗服务,积极融入成渝经济圈主动作为。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实施“卫生监督蓝盾”行动,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场所5333户次,查处结案370件。获得全国优秀典型案例1件,全市优秀典型案例1件。创建健康企业16家、尘肺病康复站1个,荣获首届川渝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技能竞赛一等奖。
(五)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一是加大监督力度。全年对监管服务对象4381户进行监督检查 5412 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开展国家级双随机检查459户、市级双随机检查218户,监督完成与任务完结率均达100%;开展“卫生监督蓝盾”行动、“你点名我监督”等18个专项行动,立案查处案件370件,其中大案要案8件,罚款 82.09万元。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修订完善《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合议,集体合议案件29件,纠正行政处罚8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般程序案件全面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向处罚对象说明其违法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被处罚的依据和影响后果,全年行政处罚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98件。加强案卷质量评审,组织骨干力量进行内部评审,评审案卷311件,查找问题3个。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通过“周末大讲堂”、邀请市上专家等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以及卫生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学习,全员学法,执法、知法、懂法,提升执法业务水平。强化社会监督,接到群众来电、到访投诉举报49件,调查处置率100%。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选用5个典型优秀案例,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制作成以案释法宣传材料,发放到各医疗单位和全区27个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起到了普法教育的效果。推进上门“五心”服务,推出廉洁执法保“安心”、文明执法送“暖心”、依法执法立“公心”、服务指导显“贴心”、一少一多助“省心”的“五心服务”活动,开展“送法进医院 普法促发展”培训活动,到医疗机构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法律法规19次。开展街头宣传,在生活美容场所张贴《远离非法医疗美容营造群众就医环境》宣传画,引导生活美容机构合法经营。开展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等行为,充分运用约谈、整改等行政手段,督促其积极整改,全年给予不予行政处罚19件。
(六)行政权力运行及受监督情况。
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依托区政府网站、电子显示屏、展板、专栏等形式公开医疗服务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年主动公开通知公告298条、动态36条、健康科普64条、爱国卫生运动信息12条、行政处罚275条、行政许可4071条等。在《巴渝都市报》、涪陵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专题栏目,共公开各类信用信息3600余条,健康专题报道145余篇。强化信用监管,在信用中国(重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275条,建立信息信用修复措施,对被处罚对象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给予信用信息修复,引导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七)矛盾纠纷化解情况。
健全医患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着力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建立医患纠纷调处平台,成立乡镇(街道)及区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聘请专职调解员,包括医学专业人员、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法医等专业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调解引导等,将医疗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与区司法局联合组建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为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建议。建立医疗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对较大的医患矛盾纠纷,区公安局、区司法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做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紧密衔接。同时建立“调保”联动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调解,把调解意见纳入参保医院理赔范围。建立“法调”便捷机制,对经人民调解结案的较大医疗纠纷,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办理司法确认。医疗纠纷通过调解结案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增加比例在5%以上),取得了五年来全区暴力伤医案件零发生,无一例因医疗纠纷到市到京上访的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一是干部职工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较多,部分职工学习主动性不够,对法治体系了解掌握不够。
二是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存在监督执法队伍人少事多、执法车辆老化严重、配置不足等问题,执法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是法治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普法责任落实和能力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是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定期公开处罚案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案件合议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合议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卫生健康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系统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把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简”的坚决精简、该“管”的真正管好、该“服”的服务到位。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病监督等领域综合监督执法,落实经费保障。
四是严格依法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程序。执行好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以说理式执法文书为主。深入开展执法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合作,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面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办事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同时,通过信用中国(重庆)、渝快政等网站公示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健康成长,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突出行业特色,建设法治医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运用好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普法平台,增强卫生法律宣传的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卫生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提高医疗卫生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增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