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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结算标准是多少?
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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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日•人、个人护理20/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日•人。(2)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日•人、个人护理8/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照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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