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2)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照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