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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24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标题
  • 涪陵美照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14号
  • 有 效 性

涪陵美照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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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1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美照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WXF07U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18号(重报时代中央)1号商业4楼40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涛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月21日-2023年5月18日期间协助他人冒名就医。一是李*老婆舒**使用李*的医保卡在该体检中心门诊体检,收取李*医疗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二是刘*老婆勾**使用刘*的医保卡在该体检中心门诊体检,收取刘*医疗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三是田**老婆吕**使用田**的医保卡在该体检中心门诊体检,收取田**医疗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四是袁**母亲何**使用袁**的医保卡在该体检中心门诊体检,收取袁**医疗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舒**等4人体检报告、李*等4人费用小票、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1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343.45元(其中职工医保:1343.45元),并处2倍罚款2686.9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7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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