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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2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标题
  • 涪陵吴朝伟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15号
  • 有 效 性

涪陵吴朝伟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1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吴朝伟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D9HD832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银滩路22号附23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朝伟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你单位雾化设备为压缩式雾化器,以压缩空气实施雾化,收取氧化雾化吸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盐酸左西替利嗪片、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收取该药品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压缩空气雾化图片、吴**等8份处方笺、盐酸左西替利嗪片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氧化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1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法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83.21元(其中居民医保483.21元),并处1倍罚款483.21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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