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1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涪陵黄旗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13L3XB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8社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昆林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炔雌醇环丙孕酮片,收取该药品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跨省异地联网结算个人费用结算表、雷**销售单、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19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4.52元(其中职工医保:34.52元),并处1倍罚款34.5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