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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29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新井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1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新井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1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新井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6506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焦石镇新井村7组

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晓华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一是你单位以压缩式雾化器实施雾化,收取高频振动雾化吸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二是你单位将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串换成医保目录内的大清创缝合、中清创缝合、手外伤清创术、特大换药、大换药、中换药等诊疗项目,收取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拔罐疗法(增加一罐加收)每次最高不超过4个罐,你单位收取超出部分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设备图片、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大清创缝合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清创缝合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手外伤清创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特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拔罐疗法(增加一罐加收)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18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72802.70元(其中居民医保172802.70元),并处1倍罚款172802.7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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