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31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标题
  • 涪陵学府医家门诊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21号
  • 有 效 性

涪陵学府医家门诊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2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学府医家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6MGR15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长江师苑学院北苑学生宿舍(学府街)14、15、16号门面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薛森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2024年7月3日我局对涪陵学府医家门诊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一是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重组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假单胞菌)、炔雌醇环丙孕酮片、鱼腥草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甲钴胺注射液、天麻素注射液、注射用多索茶碱、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戊酸雌二醇片并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二是部分患者处方笺中无相关诊断,将小换药、中换药、大换药、特大换药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三是部分患者使用静脉镇痛麻醉,处方笺中无麻醉记录,将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上传医保系统结算;四是麻醉中检测比照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上传医保系统结算。2.串换诊疗项目。一是将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吸入按高频振动雾化吸入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二是将低频产后治疗仪按低频脉冲治疗(功能性电刺激治疗)上传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鱼腥草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血塞通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重组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假单胞菌)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炔雌醇环丙孕酮片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甲钴胺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天麻素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多索茶碱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戊酸雌二醇片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小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特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麻醉中监测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低频脉冲治疗(功能性电刺激治疗)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2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1336.15元(其中职工医保0.00元,居民医保21336.15元),并处1倍罚款21336.15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820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