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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3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标题
  • 涪陵何兴福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23号
  • 有 效 性

涪陵何兴福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2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何兴福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QKAQ63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乌宝路9号附1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何兴福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涪陵何兴福诊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等药品使用情况,Ⅲ级护理,并按甲类或乙类上传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Ⅲ级护理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2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620.96元(其中职工医保0.00元,居民医保1620.96元),并处1倍罚款1620.9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9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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