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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38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标题
  • 涪陵刘攀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24号
  • 有 效 性

涪陵刘攀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2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刘攀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M7U15J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荔浦路9号附4号泽胜温泉城四期33幢1-商业4

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攀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你单位以压缩式雾化器实施雾化,收取高频振动雾化吸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现场检查笔录、雾化设备图片、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24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67.00元(其中居民医保567.00元),并处1倍罚款567.00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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