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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39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标题
  • 重庆金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涪清路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金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涪清路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2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金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涪清路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437B33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310号澳海御江苑第六期第一幢第3层9号、10号商业

单位主要负责人:刘灵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你单位以压缩空气实施雾化,收取超声雾化吸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你单位超医保限制条件使用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注射用头孢硫脒、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收取该药品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雾化设备图片、进销存台账及图片、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头孢硫脒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超声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25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6632.46元(其中居民医保16632.46元),并处1倍罚款16632.46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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