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30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涪陵近水血液透析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RE3D8L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8号2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侯华玲
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全市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要求,2024年10月19日,重庆市第一飞行检查组对涪陵近水血液透析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一是将中心供氧、C—反应蛋白测定(CRP)、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甲状旁腺激素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纳入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报销;二是使用便携式血压计进行血压测定,错误收费为血透检测(血压)。2.重复收费。血液透析含液体,收取血液透析费用同时收取氯化钠注射液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第一飞行检查组移交的电子数据明细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33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诉、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88650.09元(其中职工医保:448204.74元,居民医保:40445.35元),并处1倍罚款488650.09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