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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4-00056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永丰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4〕第3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永丰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4〕第3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永丰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2513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焦石镇永丰村6组

单位主要负责人:何晓芳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一是你单位以压缩式雾化器实施雾化,收取高频振动雾化吸入、氧化雾化吸入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二是你单位将药酒浸入纱布放于患者病患处并用烤灯烤,收取中药涂擦治疗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你单位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罗济堂大药房刷卡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你单位为了患者看病之后不再支付自付部分,收取拔罐疗法(真空拔罐)、隔物灸法(隔姜灸)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设备图片、周*等11份处方笺、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氧化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中药涂擦治疗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拔罐疗法(真空拔罐)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隔物灸法(隔姜灸)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4〕第30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提交了申辩材料,申辩事项有:高频振动雾化吸入项目违反串换诊疗项目提出了申辩。认为何*、陈**、杨**等312人次在网审时已扣除该费用。

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事项进行了逐一审核:高频振动雾化吸入项目的申辩。你单位已提供何*、陈**、杨**等312人次在网审时已扣除该费用的依据,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1422.65元(其中职工医保:8045.40元,居民医保:53377.25元),并处罚款65694.08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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