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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罚字〔2025〕第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

医保罚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代码PDY70595X50010212D6001

住所或地址: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2组石朝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喻星强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1.串换诊疗项目。你单位雾化设备是牙科电动(无油)空气压缩机、602A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并实施雾化,按高频振动雾化吸入费用收取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2.串换药品。你单位但**患者手写处方笺中开具的布洛芬、盐酸氟桂利嗪胶囊、他汀口服液药品与医保报销金莲清热颗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胶囊(4:1)药品不一致,收取金莲清热颗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胶囊(4:1)药品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3.虚假购药。石**患者未在你单位进行看病拿药,你单位收取石**患者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4.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你单位部分处方笺中未开具贴敷疗法的中药方剂及贴敷疗法诊疗项目,收取贴敷疗法()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设备图片、石**等6份处方笺、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贴敷疗法(大)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1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827.73元(其中职工医保:178.20元,居民医保:5649.53元),并处罚款7147.05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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