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医保罚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金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宏声大道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9CE765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87号附26号(金科天湖小镇64b幢1-2)64幢1-2(商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程荣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1.过度诊疗。你单位部分患者处方笺中诊断为胃肠炎、过敏性皮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甲沟炎、腰肌劳损按大换药收取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2.重复收费。你单位在收取静脉输液费用同时收取护理费用并将护理费对码为护理费(使用电动防褥疮垫收取)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3.串换诊疗项目。一是你单位雾化设备为压缩式空气雾化器并实施雾化,按超声雾化吸入收取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二是你单位将陶**患者开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铝碳酸镁混悬液、甲氧氯普胺、陈香露白露等药品换成电针、肩周炎推拿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等费用并上传至医保系统结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设备图片、对码截图、陶**等12份处方笺、大换药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护理费(使用电动防褥疮垫收取)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超声雾化吸入医保使用情况明细表、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等相关资料。
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医保罚告字〔2025〕第2号)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133.72元(其中职工医保:3707.52元,居民医保:1426.20元),并处罚款5133.72元。
你单位应退回的医保基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基金财务科分别缴存到医保基金账户和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