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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22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2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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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药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使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两江新区经信部门、社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经信部门、公共服务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信部门、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医药机构,有关药品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29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等;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试点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根据国家中选企业的数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工作任务

   (一)分配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药机构前期上报的数量为基础确定。各区县医保局应充分考虑医药机构用药实际,合理分配任务量,指导督促医药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二)严格价格执行。企业按照中选价格完成在重庆药品交易平台的挂网。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协助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和问题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各医药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对同通用名下的未中选药品,执行其全国最低价,同步调整在我市的采购价格。鼓励非公立医药机构积极采购中选药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适当加价销售。

   (三)调整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将与中选品种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两年内调整至中选药品同一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品种2019年在交易平台最后一笔成交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确保完成用量。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已完成任务量的医药机构可采购同品种其他药品,但原则上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应高于中选药品采购量。为鼓励公平竞争,进一步发挥带量采购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如其他未中选过评(或原研、参比制剂)药品的价格主动调至本市中选价及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1:1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标未中选品种。

   (五)落实医保预付。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做法,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药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药品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的周转金。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于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给协议医药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将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再次预付给协议医药机构。探索开展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企业结算货款。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依照试点做法,实施预留金制度,对医药机构采购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扣款、半年结算、年终清算。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

   (七)加强药品监管。建立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联合惩戒,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应履行协议,保障药品供给,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稿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药品企业对销售的中选药品应单独开具发票,严格执行“两票制”。各医药机构应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直接支付给药品企业。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中选药品企业交易成本。

   (八)强化应急保障。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医药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预案,迅速反应。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九)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合理引导患者用药,消除临床换药群体顾虑。各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25日前完成中选药品价格调整、采购任务分解、支付标准测算、预付金测算、通知下发、协议签订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底,出台配套政策,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价格、中选企业供货情况和舆情监测。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4月底,总结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全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实效。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压实责任,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与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防控风险,积极推进。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4月25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重庆)中选品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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