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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24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4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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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协议医药机构:

按市医保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5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20年度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协议(以下简称“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订内容

凡取得我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协议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医药机构”),按其服务范围分别签订以下协议:

   (一)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同时开展住院和门诊)医疗服务协议。

   (二)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仅开展门诊服务)医疗服务协议。

   (三)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四)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特病零售药店(补充协议)。

   (五)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单病种结算协议

   (六)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精神病住院单病种(补充协议)。

   (七)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二、签订范围

   (一)可同时开展住院和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直接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签订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

   (二)仅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直接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签订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

   (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签订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协议内容传达贯彻到辖区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按协议相应条款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区内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应遵照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开展门诊医疗服务。

   (四)单体零售药店应直接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签订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

   (五)连锁医药公司下属已纳入医保定点的直营或加盟零售药店,统一由连锁医药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签订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各连锁医药公司应将协议内容传达贯彻到所有已纳入医保定点的直营或加盟零售药店,并按协议相应条款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管理。各直营或加盟零售药店均应遵照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开展医保售药服务。

三、签订时间

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定于6月30日前完成签订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领取协议(2020年6月8日—20日)

全区协议医药机构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医保局信息统计组(208房间)领取服务协议。

   (二)签订协议(2020年6月20日前)

全区协议医药机构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三)报送协议(2020年6月30日前)

全区协议医药机构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服务协议报送至区医保局信息统计组(208房间)。

四、工作要求

   (一)全区各协议医药机构务必高度重视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协议内容,逐条、逐款对照检查讨论,务必让所有员工都熟悉、掌握协议内容和医保政策。

   (二)各协议医药机构应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的领取、签订和报送工作,逾期未完成协议签订和报送的,我局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医疗(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终止其医疗(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协议。

   (三)各协议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医保业务。同时,对照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各协议医药机构在2020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区医保局信息统计组联系。联系人:张丽,联系电话:023-87806112

特此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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