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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25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涪陵区2020年建卡贫困户医疗保险补助项目资助参保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4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涪陵区2020年建卡贫困户医疗保险补助项目资助参保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关于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涪医保发〔2019〕18号)、《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渝扶组办发〔2018〕57号)和《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全区2020年第一批脱贫攻坚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涪扶组发〔20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涪陵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202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脱贫攻坚项目库资金进行参保资助。现就进一步做好资助扶贫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台账管理摸清参保状态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排专人,按照“分片包干督导指导、市内参保精准核查、市内未参保原因摸排、断保高频人群追踪、新增贫困参保比对、贫困人口就医核实”等医保扶贫六大工作机制,对辖区内所有扶贫对象参加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逐一清理核查,摸清情况,建立台账。对已在市内参保的,要准确登记具体的参保地(或参保单位)和参保时间,建立市内已参保台账。对未在市内参保但已在市外参保的要登记市外参保信息并收集参保缴费发票复印件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等相关参保依据,因死亡、参军、服刑、大学生异地随校参保、户口迁出到市外、结婚到市外以及其他特殊情形而不能在市内参保的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或依据,建立市内未参保原因台账。扶贫对象未在市内参保,且不能提供市外参保依据或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市内参保依据的,均视为没有医疗保障。

二、及时补发已参保扶贫对象的资助费用

根据涪陵区扶贫参保资助政策规定,扶贫对象参加2020年度居民医保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未脱贫人员和已脱贫人员分别按照250元/人、50元/人标准享受资助。此前已经享受民政参保资助或计生参保资助,且其资助标准高于扶贫参保资助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扶贫参保资助;其资助标准低于扶贫参保资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差资助。截至3月31日,全区扶贫对象在参加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时,有32442名享受了参保事中资助;有14764人享受了民政参保资助或者计生参保资助政策,且其资助标准高于扶贫参保资助标准,此部分人群不再重复享受扶贫参保资助;有4304人因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市外参保暂不应享受资助参保;其余人员中,未能享受资助,部分人员已享受资助但其资助标准低于扶贫参保资助标准,均需补发扶贫参保资助费用(补发名单由区医疗保障局直接下发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对补发工作要引起足够重视,确保补发资金安全,落实扶贫部门责任,加强补发名单核对,完善补发签字程序,在6月30日之前完成补发工作,并将补发签字名册存档备查。

三、做好扶贫对象资助参保的公示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制定方案,严格按照《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做好本辖区乡镇街道和村居两级资助参保公示工作。在6月30日前将乡镇街道和村居两级公示图片报区医疗保障局。


附件:涪陵区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资助建卡贫困人口参保公示汇总表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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