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
价格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国务院应对新型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新型新冠肺炎相关检测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等问题的指南》等精神,为了配合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病毒检测价格收费工作,现就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均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除外内容”。其中,属于自行采购的,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费用。体外诊断试剂盒包括必要的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二、此价格政策为疫情期间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医保、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检测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