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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687553M/2020-00028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医保发〔2020〕5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字 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在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公布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中公布的医疗机构为试行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参照试行,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除公布的试行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已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填报《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由市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参照试行,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相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项目成本核算及执行情况收集工作。市医保局将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若国家及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重庆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 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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