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 “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部门构成。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属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基金财务科、医疗保障科、基金监管和法规科4个科室;核定人员编制14名;现有在编人员14名。下设一个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内设综合科、基金财务科、参保管理科、机构目录科、审核结算科、待遇管理科、医疗救助科、监督管理科和信息档案科9个科室;核定人员编制48名;现有在编人员39名,非在编人员6名,退休职工14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1407.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407.3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 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1116.46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1116.46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增加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1407.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0.9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1167.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8.69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1116.4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3.1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129.61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407.3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07.38万元,比2023年减少1116.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47.25万元,比2023年增加13.1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新招录2名职工等,主要用于保障医保局职工社保、公积金缴纳,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160.13万元,比2023年减少1129.61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城乡医疗救助”项目中央资金第二批暂未下达,故该项目预算较2023年减少995万元,二是居民参保人数逐年减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贴”项目减少10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居民医保参保补贴等重点工作。医保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2万元,比2023年减少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1.5万元,主要原因是预计2024年无公务接待活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1407.38万元,比上年减少116.4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城乡医疗救助”项目中央资金第二批暂未下达,故该项目预算较2023年减少995万元,二是居民参保人数逐年减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贴”项目减少10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160.13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上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江云婷 联系方式:023-72221924
附件:2024年医保局部门预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