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4-00017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标题
  • 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应急罚〔2024〕支-4-1号
  • 有 效 性

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9层1号       

邮政编码:610095                                  法定代表人:王X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日15时26分许,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吊斗未停落平稳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何X、何X、曾X、陈X、张X、张X、安X、董X、张X、皮X、宋X、刘X、房X、刘X、陈X、王X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身份证、工亡赔偿协议、中铁六局重庆市“武两”高速公路涪陵区同乐镇鹰咀岩隧道“11.2”物体打击伤亡事故现场技术勘察专家咨询意见书,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投资概算的批复、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工程(平桥至大顺段)施工总承包合同、重庆市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施工监理合同、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成立重庆市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施工监理WLJL总监办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任命的通知、关于成立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武两高速公路Ⅱ标项目经理部的通知、渝GX机动车行驶证、渝GX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鹰咀岩隧道明洞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资料、重庆武隆至两江新区(平桥至大顺段)高速公路WLJL总监办巡视记录、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Ⅱ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武隆至两江高速公路Ⅱ标经理部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张X主要负责人证明,证明2023年11月2日15时26分许,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吊斗未停落平稳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第9.1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7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成都瑞贝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联系电话:7224212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