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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4-00047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标题
  • 重庆恒兆农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应急罚〔2024〕支-8号
  • 有 效 性

重庆恒兆农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恒兆农资有限公司                                     

地             址: 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兴隆街7号210室       邮政编码: 40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存在危化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恒兆农资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证据二:重庆恒兆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三:重庆恒兆农资有限公司《关于靳X、黄X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黄X)。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35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二节第3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联系电话:7224212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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