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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4-0004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标题
  • 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应急罚当〔2024〕支-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奥格美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XXXX               邮政编码:  40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8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证据二:首次提交危化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35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二节第3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三峡银行涪陵支行,账号  01540xxxxx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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