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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4-0006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标题
  • 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应急罚〔2024〕支-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XX                 邮政编码:408000

法定代表人:XX国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白酒调配间,机械通风设施和固定式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联锁,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二项“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涪)应急现记〔2024〕支二大队-33号}。证据二:张XX、张XX询问笔录。证据三:勘验笔录{(涪)应急勘〔2024〕支二大队-33号},证明2024年8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白酒调配间,机械通风设施和固定式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联锁,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二项“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联系电话:7224212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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