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现制定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告知承诺内容
本方案所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事先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项目业主根据需求提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相应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及时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法定审批程序办理:
(一)通过不当手段取得前置材料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有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
二、告知承诺方式及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向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提出办理申请,自愿就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在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办理承诺书和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
三、告知承诺履约时限
告知承诺履约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规定的时限。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承诺时限的,申请人需书面向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延期的可延长承诺时限,不同意的需立即履行承诺事项。
四、告知承诺履约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项目业主承诺的时限、内容、标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违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监管规定的,由有关监管机构依法督促项目业主整改。
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时,项目审批已流转至下一环节的,应在撤销决定当日告知下一环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中止审批行为;下一环节已完成审批的,亦应据此予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建立项目业主及法定代表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报材料,或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项目业主及法定代表人诚信档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告知承诺清单
2.告知承诺书模板
重庆市涪陵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