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以下称《办法》)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前期征求意见情况,综合考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实际。经报请区政府同意,现确定我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交存。
请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做好我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