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等9部门印发《重庆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渝建市场〔2021〕29号)、重庆市教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渝教发〔2020〕13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行业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6月28日。共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7日至6月23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存在问题,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24日至6月28日)。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检查内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并就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实施约谈警示、暂停网签、诚信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开曝光。
二、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内容
1. 销售现场公示信息检查。是否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下列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
(3)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4)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5)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6)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
(7)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8)商品房销售不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重要提示
是否在其销售现场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下列信息查询: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2. 销售行为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人员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3)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内容
1. 公示信息检查。是否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备案证明;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分支机构是否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9)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是否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2. 经营行为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违规出售、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行为;
(4)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5)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6)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租,与相关单位串通操纵市场租金价格的行为;
(7)违背承租人意愿,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的行为;
(8)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9)承租期内,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驱逐承租人,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的行为;
(10)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房地产中介行为管理秩序的行为;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同时,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规范从业,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