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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3568P/2025-0001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03-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住建发〔2025〕3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 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等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在本区工作的规定。

   (1)本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或申请时正在本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本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本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4.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部门发布。

申请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如实填报收入,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退休人员以申请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5.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本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区无城镇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本区拥有两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受理机构

区住房保障中心、涪陵高新区管委会(涪陵综保区)、白涛工业园区(白涛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

   (三)申请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使用电脑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提交申请。

2.线下申请。申请人按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前往相应申请受理机构设置的申请点提交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工作和收入证明:申请人提供在本区劳动(工作)合同或本区营业执照或本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且符合申请条件中在本区工作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按前述收入核对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4.住房情况证明: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子女,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区住房情况。

5.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未婚或丧偶的签署单身声明。

6.其他需提供的相应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二、审核及公示

   (一)初审。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诉。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三、轮候

   (一)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纳入轮候库中等候配租。

   (二)申请人按照受理的时间先后及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户型排列轮候顺序,其中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按序依次配租。

   (三)腾退房源按腾退时间先后确定配租顺序。

   (四)轮候期间,申请人因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变更户型的,或因家庭人员死亡、离婚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申请变更户型的,轮候顺序调整到同一申请年度相应类别末位申请人之后;其他情形变更申请小区或户型的,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重新排列轮候顺序。

四、配租

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申请人轮候顺序及腾退的房源配租顺序及时开展配租工作。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二)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1)优抚对象;

   (2)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3)一、二级残疾人家庭;

   (4)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6)成年孤儿;

   (7)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

   (8)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9)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1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

   (11)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签订

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完善其他手续后入住。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六、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装修,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8.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0.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11.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有上述1-7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再次催告的行政程序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联系电话:023-72224026 、7222425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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