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强我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或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要具有下列三种身份之一:
(1)属本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简称城镇低保对象);
(2)属本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对象;
(3)属本区城镇特困人员。
4. 申请人及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无城镇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 申请人及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无城镇住房转让情况;
6.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本区拥有两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受理机构
各镇、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
(三)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5.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身份证明或城镇特困人员证明;
6.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及公示
(一)初审和公示
各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复审和公示
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家庭收入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诉。
三、轮候
对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办事处辖区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纳入轮候库中等候配租。其他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相应镇、街道办事处纳入轮候库中等候配租。
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采取租赁补贴方式或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一)租赁补贴
对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实行应保尽保。
(二)实物配租
1. 廉租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2.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办事处辖区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其他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配租,无公(廉)租住房房源的镇、街道办事处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合格后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
3.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1)优抚对象;
(2)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3)一、二级残疾人家庭;
(4)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6)成年孤儿;
(7)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
(8)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9)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1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
(11)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配租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对已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合同签订
配租成功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完善其他手续后入住。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六、退出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续租,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无条件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三)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其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结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办理更名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1.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廉租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廉租住房的;
3.擅自装修,破坏或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6.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8.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9.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0.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11.拖欠廉租住房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有上述1-7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廉租住房,自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六)承租人应当腾退或退回廉租住房拒不退回的,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再次催告的行政程序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执行。
七、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联系电话:023-72224026、7222425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