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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涪陵区2025年江南(江东)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
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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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有关事宜的通知》(涪陵住建发〔2025〕37号)相关规定,现就涪陵区2025年江南(江东)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在本区工作的规定。

1. 本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或申请时正在本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 非本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 在本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部门发布。

申请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中如实填报收入,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1. 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 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 退休人员以申请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 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五)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 申请家庭在本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区无城镇住房转让行为。

3.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本区拥有两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时间

2025年3月25日—2025年4月24日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备注:本次集中申请受理结束后,从2025年4月25日起实行公租房常态化申请。

三、申请地点

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服务大厅(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原司法局办公楼一楼,区自来水公司上行100米)。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工作和收入证明:申请人提供在本区劳动(工作)合同或本区营业执照或本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且符合申请条件中在本区工作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按前述收入核对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四)住房情况证明: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子女,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区住房情况。

   (五)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未婚或丧偶的签署单身声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应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五、申请审核流程

六、申请房源

七、配租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二)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1. 优抚对象;

2. 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3. 一、二级残疾人家庭;

4.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5. 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6. 成年孤儿;

7.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

8. 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9. 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10.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

11. 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配租方式

本次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所申请的公租房小区、户型采取抽签方式配租。即对申请同一公租房小区和同一户型的合格申请人按照先随机抽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随机抽取具体配租房号。未配租成功的申请人按其抽取的顺序号确定轮候顺序,待有腾退房源后依照轮候顺序配租。抽签配租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特别提示

   (一)已在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未登记的申请人,需按上述申请流程提交资料申请。

   (二)已在重庆主城区或市内其他区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能申请。

   (三)区住房保障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配租等相关工作,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受中介服务。凡是以任何名义,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市民朋友承诺可办理公租房“代办申请”、“包配租”、“换房”、“购买”等事宜,并索取当事人钱物等行为均涉嫌诈骗,切勿相信。若遇类似情况,请申请人和市民朋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致电咨询电话查证。

   (四)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查证属实,不予受理或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并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有上述情形的人员在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若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咨询及举报电话:023-72224026、72224258、72229530、72224017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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