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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MB195982X3/2020-000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招商投资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招组办发〔2019〕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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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双方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与涪陵区(包括:区政府,龙桥工业园区、白涛工业园区、清溪工业园区、江北旅游区、武陵山旅游区)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企业。

二、兑现范围

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兑现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向受理单位(项目落户在园区的,园区为受理单位;项目落户在园区外的,项目牵头单位为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申请后,负责对项目情况和佐证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投资协议条款提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

   (三)审核。受理单位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招商投资局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就拟兑现的优惠政策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四)审批。审核通过后,受理单位负责提出书面报告,就拟兑现的优惠政策报区政府分管招商工作、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五)兑现。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兑现扶持资金。

四、兑现管理

区招商投资局、各园区和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文本管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台账,动态掌握优惠政策兑现情况。对最终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指标且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受理单位负责予以纠正。

五、其它事项

以涪陵区政府名义签约但落户在涪陵新城区的项目和涪陵新城区自行签约的项目,按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自行兑现优惠政策。


附件: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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