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
《百胜镇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和《百胜镇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已经镇政府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胜镇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政府2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镇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各村(居)委、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由镇政府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居)、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1年内1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三)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谎报、隐瞒事故的。
(五)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或造成群众群访及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四条 约谈由镇政府组织镇纪委、镇监察办、安全监督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
第五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被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镇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胜镇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的要求,督促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镇、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大事故防范力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各村(居)、部门、企业发出警示通报:
(一)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超出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进度。
(四)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村(居)、部门和企业。
(五)重要特殊时期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且社会影响大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一)对村(居)、部门和企业的警示通报,送党镇政府主要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程序及公开方式:
(一)由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以镇政府安委会名义向事故发生村(居)、部门及企业下达警示通报。
第五条 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主要情况。
(二)指出存在问题。
(三)提出工作要求。
第六条 被警示通报的村(居)、部门及企业应当自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警示通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找事故原因。
(二)配合事故查处。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第七条 被警示通报的村(居)、部门、企业对警示通报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生产经营事故和非生产经营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