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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2-00019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11-11-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百胜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11〕39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百胜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 号:

镇级各部门:

根据涪陵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涪府发〔2011〕91号)文件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涪陵区百胜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涪陵区百胜镇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镇廉租住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其它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称“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家庭称“城市低收入家庭”;低收入标准按市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一)申请家庭户口及家庭成员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以现有户口簿为依据;

2.家庭人口按实际住在本辖区百胜、丛林、永安、双河四个集镇常住户的人数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纳入: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辖区集镇内长期居住未达3年以上;

   (2)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3)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4)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5)其他不能计入家庭人口。

3.申请人有智障、残疾等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1.家庭成员人家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2.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办法: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贴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出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百胜镇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6)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农业人口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非农业人口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按渝办发〔2008〕297号第六条第八款处理。(即: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农村转非后未退出承包地的,每亩按600元收入计算。

   (三)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

1.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

   (3)家庭成员自用房屋自申请之日起,转让期限在3年之内的;

   (4)离婚单身3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认定户籍人数平均分摊的建筑面积;

   (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有住房且使用面积超过人均10平方米的;

   (7)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2.住房面积认定:

   (1)有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建筑面积除以1.33的系数,认定为房屋使用面积;

   (2)租赁直管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申请家庭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实行货币配租)。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申请书(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盖手印);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家庭成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提交加盖派出所鲜章);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

6.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①10人以上邻居签字;②缴纳3年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记录);

7.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1)具有私有房屋产权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租赁直管公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住房的证明;

   (4)无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由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

8.一、二级残疾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中心预先公告)。

四、审核配租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地点在百胜镇规划建设环保所。

   (二)初审和公示。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复审和公示。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配租

1.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实行应保尽保。

2.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3.采取摇号或者抽签方式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4.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下列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经区政府批准优先实施配租:

1.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

3.一、二级残疾人;

4.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

   (六)签订合同:领取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机构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入住通知书和收入证明到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配租。

   (七)年度复查: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分别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公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的,可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它约定。

3.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报,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区域分别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2.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方式实行现收后返、即收即返。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交纳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还。

3.廉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季度缴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预交本季度租金,并在每季度末的后10日前预交下季度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住房保障机构按时收取廉租住房的租金。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贷款利息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三)房屋管理:

1.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房屋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廉租住房的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住用安全情况检查等物业服务工作,并接受住房保障机构的检查监督。

3.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及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承担。水、电经营单位对公共部分按民用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5.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约定事项;

   (2)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

   (3)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4)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5)争做文明市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共设施;

   (6)服从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六、退出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连续六个月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并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续租,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期间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无条件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三)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七、社区管理

百胜廉租住房管理由百胜规划建环所和百胜社区居委会负责,百胜社区居委会全面负责保障对象各项社会事务管理。

八、监督管理

   (一)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设立专门账册、表卡,建立廉租住房动态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严禁多头占房。

   (二)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复核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廉租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3.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载廉租住房配租和住用情况、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租金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建立住房保障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邮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五)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廉租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九、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已经登记但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住房保障机构在3年内对上述人员的申请不再受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或赔偿。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1.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的;

2.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用途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累计达3个月的;

5.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应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强占国有资产行为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或履约过程中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廉租住房承租人代理廉租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有前述行为的由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七)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由百胜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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