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镇属各部门,镇辖各单位:
《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于 2018 年6月 5 日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涪陵区百胜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百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适用于本镇区域外投资者前来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含收购、参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从企业开业之年起,第一年(以开办之日至次年,下同)至第三年企业上缴增值税镇级分成部分的 60%,由镇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增值税镇级分成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对辖区新办的物流运输业、商贸流通企业(含原招商引资企业)全年税收未达到20万元的,镇财政不予奖励,税收达到20万元至50万元的,镇本级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税收达到50-150万元的,镇本级分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税收达到150万元以上的,镇本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其征用土地、购买营业用房时,依法定税率交纳契税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六)新办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在办理征地手续后,由镇财政奖励其所缴(镇级分成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50%,支持企业发展。
(七)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申报国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含各类投资补助、贴息补助等)。
(八)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镇党委政府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办理。
(九)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由镇经济服务所等单位协同企业办理有关申请、立项、报批、注册等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结有关手续。
(十)镇党委政府每年对在我镇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将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
(十一)本政策施行之后,若国家和市区政府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十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