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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3-0001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10-0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胜镇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10〕1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胜镇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为全面巩固涪陵区森林工程的建设成果,我镇根据《涪陵区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镇森林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百胜镇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暂行办法》,现将百胜镇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10年1月11日        



百胜镇森林工程建设成果

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我镇森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涪陵区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场镇、农村、通道、水系和苗圃森林工程的造林地块和栽植苗木的成果管护。

第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的行为:

   (一)偷盗、损毁工程苗木的;

   (二)拔苗、摇苗,熏烤、刻划苗木或在树苗上悬挂、搭建物品,在森林工程造林地内种植藤蔓作物或者高杆作物的;

   (三)在工程造林地内放牧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项目规划区或工程造林地内毁林开垦、取土、采石、采砂、采矿、建房、修路等的;

   (五)其他破坏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的。

第四条 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实行属地负责制。工程建设涉及的村、社为属地负责的责任单位。各村(居)应制定和完善办法,将责任分解落实给社(组),做好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对森林工程成果管护工作实行严格考核,损毁苗木损失由村、社自行负责:

   (一)镇属各部门、各村社要加强森林工程建设重要意义和成果管护的宣传教育,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签订完善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目标责任书,指导、督促农业社专项制定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的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

   (二)区补助的管护经费和村、社的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损毁苗木的认定由区森工办、镇林业站牵头,会同项目牵头单位、苗木栽植企业、各村(居)的负责人现场确认;村、社(组)干部的误工报酬应与村、社(组)的成果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的村规民约,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管护情形全部纳入村规民约的管理范畴,督促落实好森林工程成果管护责任、措施。

   (四)镇林业、农技、水利、建设、公路等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的宣传教育、指导培训、检查督促、执法查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植绿护绿的责任和义务,自觉保护森林工程建设成果,制止、举报破坏森林工程造林地块和苗木等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分别情形,由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村规民约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一)在工程造林地内种植藤蔓作物或者高杆作物的,扣减耕地租金的50%,并按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偷盗、损毁苗木,损失轻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按村规民约处理;损失较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损失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拔苗、摇苗,熏烤、刻划苗木或在树苗上悬挂、搭建物品,或者在工程造林地内放牧,影响苗木成活或树木生长的,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罚并责令补植补造。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项目规划区或工程造林地内毁林开垦、取土、采石、采砂、采矿、建房、修路等的,由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破坏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森林工程建设成果管护的工作考评,与森林工程建设核查、检查相结合或者单独组织。考评时,由镇森工办牵头会同镇监察办、财政办、项目牵头单位等进行,考评结果作为兑现镇森林工程建设管护补助和奖励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森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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