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大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资金、资源、资产(以下称“三资”)的管理工作,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会计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和《涪陵区村(社区)服务群众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涪区委组〔2017〕34号)、《重庆市涪陵区农村村级部分权力清单及运行规范(试行)》(涪民政发〔2016〕82号)、《关于从2月1日起在区内出差严格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涪区纪〔2018〕10号)、涪陵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利用财务人员职务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开展“以案四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三资”管理工作职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理“三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办公室主要负责财政收支、预决算、总会计、惠农资金兑付、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村级财务管理等职责。
(一)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等“五权”不变,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统一制度建设、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资料归档”的“六统一”理权服务。(乡经发办、乡财政办)
(二)分类设置“三资”台帐,详实记录“三资”总量、增减变化、资金利用收益等情况。资金日清日结,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款相符;资产月清月结,每季度至少清查1次,做到账实相符;资源年清年结,年底清查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收益等情况,做到帐据相符。(乡经发办、乡财政办)
(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经营管理。(乡经发办)
(四)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员。定期开展“三资”管理人员及村(社区)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财务代理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乡财政办)
(五)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重点是资源的管理,并加强资金、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经营管理相关信息。(乡经发办)
(六)强化报表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提供资金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工作信息。(乡财政办)
二、会计核算制度
代理会计按会计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帐簿,收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二)按时记账、结帐,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查,配合财务审计。
(四)编写财务公开底稿,督促财务公开,接受财务查询。
(五)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决策或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监督财务计划或预算执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财务管理意见或建议。
(六)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会计核算主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建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事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会计核算内容及范围包括:
1.“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资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收支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租、拍卖、处置或对外投资等集体承包经营情况;
3.集体办企业上交利润,统一经营项目收支等情况;
4.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资金收入、支出及分配情况;
5.国家扶贫救济及补助扶持资金、上级有关部门拨款、项目资金、有关组织捐赠资金、资产到位及使用落实情况;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付的有关款项收支情况;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发生、清偿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九) 按月报账、记账和结账:
1.报账:村(社区)报账员按月(最迟一个季度)将按程序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交乡财政办审核,交代理会计做帐。手续不齐、不合规或未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财务稽核会计不予审核,代理会计拒绝接收,严禁突击入账;
2.代理会计依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3.结帐:代理会计按规定逐月结帐。
(十)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代理会计按月编制《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及时送乡经发办、乡农服中心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汇总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月报表、年报表,并分别于每月、每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农委。
三、资金管理制度
(一)实行集体资金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以乡经发办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集体资金专户,统一存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开设集体资金专户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专户。
(三)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都必须及时全额存入集体资金专户,资金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支取,项目资金由乡财政办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
四、集体资金专户存款支取制度
(一)基层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存款支取审批单》,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并注明资金科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驻村领导及干部签字后,交报账员办理。若取款金额较大,必须出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支两委会议或代表会讨论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
(二)财政办审核。报账员将《存款支取审批单》及必要手续交财办审核并签注意见。支取金额较大的应报乡相关领导审查。
(三)银行结算。
五、报账员职责
报账员由各村(社区)两委会确定后,报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承担村(社区)所属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管理职责。
(一)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备查账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帐;
(三)及时将收取的资金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办理银行结算;
(四)按时将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交财政办审核、记账;
(五)组织财务公开,解答村(居)民质疑,记录反馈意见;
(六)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交报账员办理。报账员收到资金后必须在当天全部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次日存入集体资金专户。报账员向专户存入资金时要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存款备查账簿,将资金收据连同进账单交代理会计登记、记账。禁止超限额保存或坐支现金。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三)财务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职务分设原则,会计、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严禁将银行预留印章和取款支票由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公章和取款支票必须由专人保管,银行预留私章必须由其本人保管。
(四)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1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五)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六)村组干部误工补贴应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各村(居)应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标准并出台实施细则: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补助不得超过80元/月。其他村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补助不得超过50元/月,村(居委)干部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村(居)民小组长电话费补助不得超过30元/月。
2.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支部书记、村主任、报账员每月车费补助不得超过300元/月,其他村干部车费补助不得超过200元/月,村(居)民小组长车费补助不得超过100元/月。村(社区)干部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就高不就低。
3.区级部门召开会议,明确指定要村(社区)干部参加的,村(社区)干部差旅费不超过160元/天(含往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
4.值班伙食补助:周末休息日值班每人每天60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70元,未到值班室在岗值班或不需要到现场处置情况的值班带班人员,不予发放值班伙食补助。
5.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禁止用于发放误工补助。(上级另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七)村(社区)临时聘用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超过150元/天。
(八)各村(居)年初制定对组干部的考核,出台实施细则。
(九)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调查造册后,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十)凡是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十一)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贵重礼品,严禁大吃大喝。村干部下组督查工作时,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原则只能到就近农户家或者村组干部家用工作餐,并应按照20元/人.餐的标准支付餐费。各村(居)、组严禁产生接待费,实行“零”接待。
(十二)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禁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十三)因工作需要(如: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组)干部工作会等),应安排工作餐的,标准不超过20元/人.餐,入帐时必须附就餐人员名单、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内收款收据一律使用由区农委统一印发的票据,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二)购买物资要开具正式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工程结算必须有预算、合同、决算及正式建安发票。
(三)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乡乡财政办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八、审批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报销人、(服务群众工作经费需有村(社区)书记签字)、村(居)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委主任、财务代管部门负责人、驻村(居)组长、驻村(居)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乡长等签字后,方可入帐报销。
(二)大额资金(标准:2000元 )支出,必须有村支两委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特别重大金额(标准:5000元 )支出,必须按“一事一议”制度进行办理。
九、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和监管
(一)落实责任。各村(居)主任是村(居)委公章和财务印鉴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严格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原则上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外使用。凡涉及“三资”方面使用村级印章的,必须经村(居)委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财务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和规范使用,严禁一人统一保管。
(二)强化监督。乡党政办、财政办定期对村(社区)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严肃纪律。对在村级印章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现金管理制度
(一)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严禁留存备用金,严禁坐收坐支。
(二)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
(三)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四)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辅助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出纳、代理会计核对账款余额,签字确认。
(五)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出纳有权拒付。
十一、民主理财制度
(一)民主理财小组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四)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资源台帐或清册,详细记录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状态(包括性能、完好情况)、分布及使用、增减变化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帐。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专人保管制度。有关人员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一定使用费用(卫生等集体公益性事业资产除外)。
(四)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管理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债权管理、清收的责任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管并督促、协助清收。
(五)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经营制度。确定或变更资产和资源经营方式及方案,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讨论通过。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转让资产、资源,或以资产、资源投资,必须按规定对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报乡经发办备案。资产、资源出租、转让或对外投资的价格,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的评估价为基础协商确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签定书面的出租,转让或对外投资协议。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等资源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八)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承包经营,或采取股份合作方式经营。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承包或投资经营合同应交一份到乡经发办备案保存。乡经发办要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三、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程序:
1.代理会计按规定格式按时编制财务公开底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财务公开底稿并签注审核意见,若有异议交代理会计核对校正后重新编制;
3.报帐员按规定方式组织财务公开,解答群众质疑;
4.乡财政办接待群众查询,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必须逐项、逐笔按时公开。
(三)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开榜》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设置意见箱、举报或查询电话。
(四)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1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债务及偿还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应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十四、财务审计制度
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由乡财政办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乡政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考核、任免依据。
十五、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本办法从2020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大木府发〔2018〕75号)同时废止。
注释:1.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或管理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资金。
2.资产:指非货币实物及生物资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资产。
3.资源: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包括塘、库、堰、路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