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确定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函》(涪司法函〔2022〕57号)要求,我乡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涪大木府发〔2020〕85号)的通知予以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